飞车抢夺23起案值13万余元
飞车抢夺23起案值13万余元
8名嫌犯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至7年8个月不等
九江新闻网讯(记者 朱淳兵)8人流窜飞车抢夺,专门盯着单身走路的妇女、老人,先后作案23起,案值达13万余元。经共青城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,个别被告人不服,继续上诉。昨日,记者从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,该院对这起团伙流窜抢夺案作出了终审裁定:驳回上诉,维持一审原判。
卢某是共青城市人,与长期居住在该市的重庆人韦某是朋友。从2011年6月份开始,卢某、韦某认识了来自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的蒋某、陈某等6人。
2011年6月,卢某、蒋某、韦某、陆某分骑两辆摩托车,先后在德安、永修、共青城等地作案4起,抢夺黄金项链5条,涉案金额达2.3348万元;同年7月,蒋某、韦某等7人分别在永修、共青城、星子等地作案13起,抢夺黄金项链12条,黄金耳环1对,涉案金额达7.0062万元;同年8月,蒋某、王某、陆某、陈某等人分别在共青城、星子等地作案6起,抢夺黄金项链6条,黄金耳环1对,涉案金额达3.8871万元。
警方经过周密布控,将蒋某、卢某、韦某等8人相继抓获,他们也交代了先后23次作案的犯罪事实。另外,警方在抓获王某时,在其身上搜得红色粉末状固体26小包,重11.40克,经检测含有海洛因成分。
一审法院认为,被告人蒋某、韦某等8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夺罪,被告人王某非法持有海洛因11.40克,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。被告人王某、蒋某某、陈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,在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,属于累犯,应当从重处罚。8名被告人流窜作案,在1年内抢夺3次以上,且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,情节严重,均应从重处罚。最后,一审法院以抢夺罪、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蒋某等8人有期徒刑15年至7年8个月不等的刑期,并处4万元至1万元不等的罚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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